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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来临,这些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你了解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08


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到,为此我们梳理了保障女职工权利的相关政策,快来看看吧。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待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Q3

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经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女职工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枣庄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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