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市总工会部门职责边界事项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0

1.职业卫生监管

卫生健康委: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医保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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