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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课堂⑤丨以案说法——安排员工待岗的待遇怎么算?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7-13


案件简介


受援人姜某某、2012年6月进入山东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单位通知其回家待岗,受援人多次到单位要求上班,单位以没有岗位为由让受援人待岗,单位于2016年10月停发受援人工资,受援人要求单位发放待岗期间生活费,要求单位缴纳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拒绝,特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请求提供法律帮助。




调查与处理


接受本案后,从受援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是单位通知受援人回家待岗,律师代受援人向山亭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期间生活费,后仲裁委裁决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生活费,单位不服后向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仲裁结果,单位不服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终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受援人至今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单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高院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未认定,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申请人与单位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单位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原告与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费问题、3、二审诉讼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本案受援人2012年6月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2016年单位通知申请人回家待岗,劳动关系具有连续性、持续性,在在法院判决前,单位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关于基本生活费,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超过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山东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受援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一年的基本生活费。2、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系违法解除。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单位向劳动者下达限期报道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安全培训签到表、关于下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考勤、请销假制度》公示照片管理制度评审报告、会议纪要。二审法院认定受援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这么单位通知受援人与2016年10月开始长期待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依据的《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系2017年6月13日执行的,而受援人是在2016年10月开始处于长期待岗的状态,故此认定山东某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典型意义


1、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劳动者维权的程序复杂,持续时间较长,该案长达近两年。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待岗期间不发生活费,解除劳动不按法律规定办。


来源:市总保障部

编审: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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