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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课堂④丨以案说法——交叉混同用工如何维护自身权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7-11


案件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7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处,从事前台工作。王某任职期间,被申请人与另外2家关联B公司和C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三家关联公司均给申请人发过工资。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公司注册的钉钉群中以“拖欠工资太严重"“希望尽快 把拖欠我的工资结清”“让人寒心”为由提交离职申请。向枣庄市市中区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三家关联公司自2020年 7月7日至2022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0日解除;3、请求裁决三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82元;4、请求裁决三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299元;5、请求裁决三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99 元;6、请求裁决三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资12961.08元。




争议焦点


1.王某应与哪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2.三家关联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本案庭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在混同用工情形下选择确认与被申请人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应连带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属于重复主张。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在第3至6项仲裁请求中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不予支持。最终裁决如下:一、确认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间,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栽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8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发放部分27299元、年休假工资659.58元、工资12639.08元,共计:45379.66元;




案件评析与建议


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在分子公司之间频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交叉混同用工,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规避承担法律责任,利用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导致难以分辨劳动者到底和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往往多个公司相互推脱相关法律责任,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北京、吉林、深圳等地。

1、混同用工的认定要素,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会认定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

(1)、两家以上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密切合作关系等;

(2)、在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叠;

(3)、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

(4)、法定代表人、董监高、项目人员等存在高度重合;

(5)、员工同时或交替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动,同时或交替接受上述公司的劳动管理;

(6)、上述公司轮流或交替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签署相关证明文件。

2、对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并且,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混同用工中有一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再支持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除此之外,也有裁审机关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或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混同用工的法律责任承担

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比如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市总保障部

编审: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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