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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课堂①丨以案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7-06


案件简介


申请人宗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应聘到被申请人某物流公司A处工作,宗某某从事的岗位为司机岗位。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为某分拨中心,2017年10月之后工作地点调整为某物流公司B处。入职后被申请人某物流公司A并未直接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让其关联公司某物流公司B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该劳动合同并未交给申请人,该期间由关联公司某物流公司B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在2017年10月之后调整为某物流公司C的住所地。

2018年8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模式,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均未变化情况下,被申请人某物流公司A指示关联公司某物流公司C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在胶州工作至2020年12月14日。该期间由某物流公司C为申请人发放工资,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应单位要求调到滕州集配站工作,担任仓管员岗位,与被申请人某物流公司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交给申请人,2021年8月,单位要求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自己选择其他岗位工作,不再负责仓库管理工作,在申请人未找到其他岗位,单位也未明确表示让申请人从事何岗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某物流公司A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从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从没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单位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申请人到人社局服务大厅查询发现,单位已经以申请人自己主动辞职为由,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经询问工作人员,系统显示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法领取失业金,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记录显示,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变更为某人力资源公司D,申请人从未主动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为依法维权,家庭生活困难,于是申请法律援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为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某物流公司A系某物流集团旗下分公司,该物流集团旗下有多个物流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仅本案就涉及到了某物流公司A、某物流公司B、某物流公司C三家企业,本案劳动者工作单位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与不同的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由物流公司A招聘,但与物流公司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B处工作,劳动者工作调动自滕州后,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从原来的某物流公司B、某物流公司C变更为某人力资源公司D,但A、B、C三个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该案中是否属于A、B、C三物流公司混同用工存有争议。




案件处理结果


宗某某家庭生活十分贫困,被单位辞退后,与单位多次

经律师查阅发工资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并分析得出结论:物流公司A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该单位未休年休假,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经宗某某确认后,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到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2021年12月30日在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贾岚律师依法参加本案庭审。后经仲裁委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物流公司A认可了物流公司B、物流公司C系其关联公司,单位同意向宗某某支付四万元赔偿,2022年1月13日,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最终宗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后多次表示感谢,并对案件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与建议


本案提供援助职工系某物流集团的职工,是快递行业中的一员,因受疫情影响,单位经营受到重创,单位只能辞退职工缩减劳动力成本。宗某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找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仲裁诉讼维权,该案属于典型的在疫情大背景之下的新业态行业的职工维权案例。

本案涉及法律主体较多,正常情况下应该将涉案的某物流公司A、某物流公司B、某物流公司C三个单位均列为被申请人,但该三个单位均不在枣庄市,因此涉及立案管辖的难度较大,职工仅在枣庄工作几个月的时间,为便于当事人维权,经多次修改仲裁申请、多次同枣庄市劳动仲裁委协调,最终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本案如果调解不成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到济南诉讼维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功,申请人异地诉讼维权的成本大大增加,基于此,经多次和仲裁委沟通后,最终达成调解,宗某某获得了四万元赔偿,整个过程虽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但都一一克服,申请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这一快递行业职工维权的成功案例,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市总保障部

编审: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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