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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微课堂】第三十一讲——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三)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8-11

第三十一讲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三)

推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是要推动所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要督促其他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设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制企业都必须设立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是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和人数,并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三是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支持与监督。必须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发表意见,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和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应当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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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总组织与基层工作部

编审:戴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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