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讲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单位和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应当采取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随机检查考核,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抽查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厂务公开随机检查和抽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本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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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总组织与基层工作部
编审:贾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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