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用人单位:
值此“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女职工权益保障事项提示如下:
一、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招聘录用、晋职晋级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纳入入职体检;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二、落实“四期”特殊保护。严格执行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依法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休假权利,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标准依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备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等设施,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乳腺等专项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生理卫生知识教育。
四、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制度机制,明确投诉渠道和处置流程,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营造安全、尊重的工作氛围。
五、健全权益协商机制。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鼓励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将“四期”保护、生育支持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各用人单位应主动自查整改,积极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会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尊重女性、关爱职工、依法用工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枣庄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来源:市总女职办
编审:贾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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