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工作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在行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8-22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生育政策调整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问题日益凸显,限制女职工生育、生育待遇不落实等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时有发生。面对侵权案件,工会女职工组织第一时间调查了解情况,积极推动调查处理,社会反响良好,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分期推出系列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以案释法,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对其他类似情况敲响警钟,防止此类侵权案件再次发生;指导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引导女职工尊法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例一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案

▪ 基本案情

某省某市某企业,现有职工400余人,其中女职工占70%以上。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三年内不得怀孕。女职工张某某两年前来到企业做行政秘书,意外怀孕后被企业解雇。2018年6月6日,张某某向某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工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处理过程及结果

某市总工会得知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推动事件处理。2018年6月7日上午,某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第一次接触,并邀请法律服务团的专业律师带着有关法律文件到该企业进行交涉,明确指出企业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企业负责人以劳动合同是职工自愿签订为由,坚持己见,第一次交涉失败。6月9日,工会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基础上,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第二次交涉,通过工会工作人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劝说,该负责人态度明显转变,同意撤销对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接受工会建议,安排专人对企业规章制度、奖惩规定以及劳动合同进行修订。

6月11日,工会工作人员接到该企业工会主席电话,张某某已经恢复岗位;企业行政方已制定出新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并邀请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派专业人员帮助审查。随后,该公司召开了职代会,表决通过了新的规章制度、奖惩规定并向全体职工予以公示,同时重新签订了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均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企业与职工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条款规定“女职工三年内不得怀孕”,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生育权利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同时,该企业在张某某意外怀孕期间单方面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与女职工张某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某市总工会一是及时发声,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反映职工诉求,通过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纠正,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服务进企业活动,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企业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条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三是对有类似需求的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省总女职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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