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劳动者工作多年,只知道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说法,却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单位不给签又该怎么办。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全面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则。


王某自2014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期间,他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在2024年2月底到期。
到2024年2月,王某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他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以“岗位编制紧张、公司有自主用工权”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只同意续签一年期固定期限合同,并表示如果不签就视为自动放弃,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
王某不同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王某提出订立请求后,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以公司内部规定或经营需要为由拒绝。
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符合法定条件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拒绝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没有一个预设的到期日,只要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情形,劳动关系就可以持续到劳动者退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是“铁饭碗”“终身制”——不是签了之后单位就绝对不能辞退,而是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必须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终止。如果员工严重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单位同样可以依法解除。


哪些情况下可以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完全自愿,不管工作年限、签订次数,只要谈妥,都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多见于核心骨干、技术人才、管理层,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或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不得拒绝:
情形一: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强调“连续”,中间不能有劳动关系中断、重新入职的情况。
情形二:改制企业的老员工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条主要针对改制、转制企业的老员工,是对工龄较长员工的特殊保护。
情形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简单说: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只要员工没有严重违纪、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可辞退的情形,员工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必须签,不能以“我不想再签了”为由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对不签合同单位的一种惩罚。单位一直不跟你签书面合同,超过一年,法律就直接认定你们之间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病假、停工留薪休过假,会不会导致工龄中断?
不会。
合理的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导致工龄中断,也不影响“连续满十年”的计算。这些都是法定的特殊保护期,不能算作工龄中断。
通常不算。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指两次合同是衔接的,没有实质性中断。
如果第一次合同到期后,终止了劳动关系,支付了补偿,过了几个月又重新招聘入职,再签一份合同,这就不属于“连续”订立,而是两次独立的劳动关系,不能适用这条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能以“编制紧张”“经营需要”等理由拒绝。
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通过“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存在法律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仍可依法解除,不必过度担忧。

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年限证明、提出签订要求的书面记录等。

一句话总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而是法律对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保护。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单位就必须签——不能拒绝,不能找借口。

来源:市总权益保障与法律工作部
编审:戴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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