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考察期”,但绝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试完就退”。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理清试用期的法律红线。


牛某于2025年3月10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牛某担任行政文员,月薪3500元,试用期1个月——但没有写明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2025年4月7日,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要求”为由,将牛某辞退。牛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00元。
公司败诉。仲裁委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牛某支付赔偿金3500元。
因为公司既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比如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也无法证明牛某哪里“不符合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赔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关键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不是“试工”阶段。从试用期第一天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劳动者享有全部法定权利(工资、社保、休息休假等),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全部法定义务。
⚠️任何“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买社保”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绝对不可以。
⚠️任何以“能力不达标”“考察不充分”为由延长试用期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设置了严格的“阶梯式”上限:

此外,还有几条硬性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合同只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想“延长试用期”?——违法!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让你签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就直接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
不能。
法律设了“双下限”保护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
某岗位转正后工资4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那么试用期工资首先不能低于4000的80%,即3200元,同时也不能低于2200元。
在此示例中,3200元高于2200元,因此试用期工资至少为3200元。
如果公司只给3000元,就违法了。
这是很多公司踩坑的地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21条,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比如:岗位职责、工作技能要求、考核标准、出勤要求等。不能是模糊的“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录用条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培训记录、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上述条件
需要客观的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违纪记录等,不能凭主观感觉。
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一旦试用期结束,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司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也无法证明牛某不符合要求,所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牛某工作不满6个月,月薪3500元,经济补偿应为0.5个月工资即1750元,二倍赔偿金就是3500元。仲裁裁决完全正确。




试用期也要签合同、缴社保,别存侥幸心理。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录用条件,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试用期考核要有客观标准,保留考核记录和证据。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你享有全部劳动权益。
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
注意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辞退通知书、聊天记录等。

一句话总结:
试用期是“双向考察”,不是“单方随意”。
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没有客观的考核证据,公司就不能以“不符合要求”为由辞退——否则,就要付出违法解除的代价。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如有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

来源:市总权益保障与法律工作部
编审:戴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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