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简介
2009年1月14日起,张某某入职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因长期从事该项工作,过重的体力劳动和高温辐射致使张某某患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桥本甲状腺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病症,张某某先后于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0日、2021年6月1日至6月16日入住枣庄市立医院治疗,因张某某尚未康复无法正常上班,2021年9月7日,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张某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未报备,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已连续旷工22天”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某认为,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忽视张某某的身体健康原因,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问题。
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金额。
案件处理结果
1、申请人张某某和被申请人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应当以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的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8年4月1日前即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虽提交锅炉车间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协议,证明其系华润三九转移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庭审亦认可申请人系华润三九锅炉车间转移至被申请人处的职工,以上事实能证明申请人前后工作是两个不同的用工主体,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故对于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的时间,仲裁委以2018年4月1日予以确认。庭审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7日,仲裁委予以确认。仲裁委对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支持。
2、被申请人枣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张某某经济赔偿金,最终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旷工事实的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18日,庭审时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从2020年9月30日开始一直在请,14天请一次,中间因审批不通过等有间断,一直请假至8月25日,从8月12日起至8月25日请假提交审批但无假条”的陈述,与被申请人认定的旷工事实明显不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你于2021年7月28日起至今未办理任何休假手续及未经领导批准,未按时到岗。公司已多次钉钉沟通,你均未返岗。根据公司劳动生产纪律、考勤休假制度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旷工2日以上并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你于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上午8点30前到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公司将于2021年8月25日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限期返岗通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在该限期返岗通知书上标明“本人对此段描述有异议”,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核实,并以下发返岗通知前申请人未上班的时间来认定申请人旷工的事实,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旷工事实的认定不清楚,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20年9月30日开始请病假,此后未再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前提供正常劳动的12个月为基数计算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66.42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申请人在原单位和现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申请人经济赔偿金的计算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华润三九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单位(被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仲裁委予以支持。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其在华润三九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5月,对于申请人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仲裁委以104160.50元(4166.42.42元x12.5x2)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与建议
当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劳动者,要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寻求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来源:市总保障部
编审: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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